pg电子模拟器com:买方负担法拍房税款违反税法?司法拍卖买受人承担税费约定有效
来源:pg电子模拟器com 发布时间:2025-11-26 23:17:40
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原告鸡西某公司因司法拍卖其房屋,由被告杨某以29万元竞得。拍卖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约定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杨某承担。后税务机关要求原告缴纳拍卖产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原告代缴后向杨某追偿。杨某辩称税费承担约定无效,因纳税义务法定。法院经审理认定约定有效,但部分税费数额需证据支持。
法院认定,司法拍卖公告中“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受人杨某应依约承担增值税、附加税及印花税,但土地增值税因属预征且未确定最终数额,不予支持。判决杨某返还原告垫付税款15,604.76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杨某儿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原告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杨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王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偿还原告代缴税款29,414.29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承担。诉讼中,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杨某偿还代缴税款19,747.62元(增值税13,809.52元,附加税1,657.14元,土地增值税4,142.86元,印花税138.10元,各项税款共计19,747.62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承担。事实及理由:某公司在与案外人鸡西市某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名下鸡西市鸡冠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5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2017年7月16日,杨某以290,000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鸡冠区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出具的《竞买公告》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约定,拍卖成功后,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杨某)自行承担,该约定杨某通过网上确认和签字方式分别予以确认。2022年2月9日,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向某公司发出《缴纳税款通知》,某企业来提供明细表证明某公司替杨某缴纳案涉房屋在变更所有权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款共计29,414.29元。2024年8月1日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向某公司出具完税证明。根据《竞买公告》第七条、《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六条,某公司代缴上述税费应当由杨淑梅承担。某公司据此向杨某主张未果,现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贵院支持某公司诉请。
杨某辩称,一是《竞买公告》中载明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事项约定是无效的。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法定性,即纳税义务人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也进一步强调了纳税义务主体不能通过拍卖公告形式或其他非法定文件随意变更纳税义务人。二是《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要求:“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也就是说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所以《竞买公告》载明的诸如“司法网络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事项无效,应使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负。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综上,某公司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某企业来提供的证据一、1.拍卖结束通知及标的物介绍复印件一页;2.竞买公告;3.竞买须知复印件一份;4.竞价成功确认书复印件一份;5.拍卖成功确认书复印件一份;6.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房屋由杨某竞得。杨某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因杨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且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某企业来提供的证据二、1.纳税统计表复印件4页;2.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4页;3.发票复印件一份;4.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复印件1张;5.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复印件2张;6.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张;7.增值税开票明细复印件2张,证明某公司为杨某代缴增值税13,809.52元,附加税1,657.14元,土地增值税4,142.86元,印花税138.10元,各项税款共计19,747.62元。杨某质证意见为,1.纳税统计表有异议,系某公司自行制作,我方只认可纳税机关出具的盖有纳税机关公章的材料;2.税收完税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是案涉房屋的缴纳税款,没有载明具体的楼房号,土地增值税不应我负担;3.发票无异议,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主体由开发单位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4.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系某公司拖欠的税金,和买受人无关,该组证据是对某有限公司催缴的税款,缴税主体应为某公司;5.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系案涉房屋的纳税金额,某公司应尽缴税义务;6.发票上没有税务机关盖章,并对涉案房屋加以类名,2-6.2-7均与我涉案房屋无关,某公司方应提供证据证明系案涉房屋的税费金额,如何证明案涉房屋的税费如何计算得来,应提供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本院认证意见为,纳税统计表为某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加盖国家税务机关印章,故本院不予确认。因杨某对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开票明细可以证实案涉房屋因法院拍卖,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13,809.52元。NO.000xxxx税收完税证明,可以证明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期间,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纳税人预征)54,188.34元。NO.000xxxx的税收完税证明可以证明,在税收所属时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属期内,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税3,447.08元、教育费附加5,170.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64.78元。NO.000xxxx的税收完税证明可以证实,在税收所属时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属期内,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印花税1,723.54元。NO.000xxxx号税收完税证明,可以证实,在税收所属时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属期内,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8.84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可以证实,在属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的税款申报情况。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可以证实,在属期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印花税应补(退)税额1,723.54,在属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应补(退)税额47,983.01,关于期限缴纳税款的通知书盖有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印章且有国家公文书号,可以证实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于2022年2月9日向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下达过拍卖房屋视同收入按规定缴纳相关所有税费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增值税开票明细盖有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印章,该明细可以证实案涉房屋京某名苑2-2-102,销售方某公司,购买方杨某,税额13,809.5。本院依职权调取了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2024年8月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纳税情况及各项税款及税率的法律依据,某公司与杨某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且该证据为本院依职权调取,可以证明2024年8月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各项税费的情况,且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计算方式及税率。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在执行(2017)黑03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开发的京某名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面积为133.96平方米的房屋。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关于的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该公告第七条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同日,在该次拍卖中的拍卖须知第七条载明:......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不是真的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真实的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第十一条规定: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该房屋最终被杨某以最高价29万元竞得,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黑0302执2xx-4号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完成送达,其中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六条载明,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2022年2月9日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向某公司作出鸡冠税通[2022]20210xxx号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拍卖房屋视同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所有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1.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京某名苑项目的部分商品房拍卖偿债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截止目前有四十三户拍卖取得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京某名苑项目房产的业户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名单和拍卖金额附后),但你单位未开具不动产发票且未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现通知你单位限于2022年2月20日前按收入属期按照实际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如有滞纳税款行为,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或解散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2024年7月17日,某公司作为销售方为购买方杨某开具了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该发票载明,门牌号为2-2-102住宅(法拍),价税合计29万元,其中增值税税率5%,计算为13,809.52元。2024年8月1日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作出税收完税证明票据四张,载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纳税人预征)54,188.34元、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税3,447.08元、教育费附加5,170.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64.78元、印花税1,723.5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8.84元。某公司称杨某在拍卖竞得本案房屋时,应负担某公司垫付上述税种中的增值税13,809.52元,附加税1,657.14元,土地增值税4,142.86元,印花税138.10元,各项税款共计19,747.62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上述垫付的税款。
另查明,本院向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做出详细的调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金,政策依据及适用税率如下:1.增值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xx号)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算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3.教育费附加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已修订,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财政部同意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xx号)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5.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数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6.土地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税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另外的收入。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庭审中,某公司有限公司称,其提供的京某名苑2024年7月税费申报缴纳明细表为自行制作。报税属期为2024年7月,该属期有13户房屋报税,其中1-12户为法院拍卖的房屋,第13户为销售的车库,但没办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2024年7月报税有且仅有提供明细表中的13处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首先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虽基于法院司法拍卖产生,但至2022年2月9日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向某公司作出鸡冠税通[2022]20210001号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某公司权利受损,故应从此时起算诉讼时效。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又于2024年11月21日因本案诉求起诉杨某,后又撤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关于本案税费负担问题。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黑龙江省鸡西市的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该公告第七条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同日,在该次拍卖中的拍卖须知第七条载明:......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不是真的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真实的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第十一条规定: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该拍卖标的物位于京某名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面积为133.96平方米的房屋最终被杨某以最高价29万元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及缴收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但对于纳税义务的实际承担主体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体到本案,案涉税费负担纠纷系基于司法拍卖行为而产生,因《竞买公告》第七条中“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未以纳税义务主体加以区分,且言明“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故该公告虽然仍属于要约邀请,但基于其委托主体和交易目的的特定性,竞拍人据此发出的要约范围仅限于交易价格,而不涉及公告载明的竞拍条件。直言之,认可《竞买公告》的内容并承诺遵守相关义务是杨某参与案涉房屋竞拍的前提。由于税负法定并不等同税负“主体”的法定性和专属性,也不意味着交易主体无权对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进行自行商定,故该第七条约定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全部税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鉴于税费负担的规定直接影响竞买人的报价意愿和拍卖物的成交价格,故竞买人杨某在与拍卖机构达成交易后,无权针对此前公示的竞拍条件提出异议。这不仅是对司法拍卖严肃性的尊重,更是对全体竞拍参与人的平等保护。《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明确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不属于应税行为,不承担纳税义务。而其中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的内容,仅系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第五条第三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解读,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由于案涉交易的全部税费负担问题已由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作出安排并予以公示,故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对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表示:“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建议及答复内容均能反映,在此前的司法拍卖中普遍采取“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的方式处理相关税费问题。事实上,在常规的拍卖活动或物权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以竞价出让或受让物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亦是一直以来的惯常做法。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中表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应当是针对今后的工作,不应溯及既往已完成的司法拍卖活动。该答复亦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故本案在拍卖成交确认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买受人杨某承担。再次,因杨某不认可某公司自行制作的2024年7月税费申报明细表,本案案涉房屋因司法拍卖产生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税费数额问题。本案虽杨某对其竞拍视同销售的本案案涉住宅产生的税款为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申报属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所产生的税款不认可,但2024年7月17日开具的本案案涉房屋销售发票能确定产生的增值税计算为13,809.52元。又根据本院向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调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本案根据增值税数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为966.67元(13,809.52元×7%),教育费附加计算为414.29元(13,809.52元×3%)、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为276.19元(13,809.52元×2%),以上税款合计1,657.14元,印花税计算为138.10元(276,190.48元×0.0005)。以上税款与某公司在2024年7月谁报的各项税款相符,故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土地增值税因某公司为预征,系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预计出售的收益和成本,预先征收特殊的比例的土地增值税,本院不能确定最终的缴纳数额,待某公司明确最终缴纳数额后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杨某应返还某公司垫付的增值税13,809.52元、各项附加税1,657.14元、印花税138.10元,合计15,604.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垫付的增值税13,809.52元、各项附加税1,657.14元、印花税138.10元,合计15,604.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9元,由鸡西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03.57元,由杨某负担19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指定的期间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